4月11日,財政部、 工信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關于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推出“百縣千站萬樁”試點工程。在全國24個省開展第一批開展70個試點縣(圖二)
中央財政將安排獎勵資金支持試點縣開展試點工作。每個試點縣示范期為3年。獎勵標準根據每年度試點縣充換電設施功率利用率達標情況設置,共分為三個檔次。示范期內,每年均達到最高目標的試點縣最多可獲得4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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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知,第一批試點縣分省名額分配數量共70個名額。2024—2026年,三部門根據地方當前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狀況及未來潛力、地域面積、省內縣(縣級市)數量、當前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省級試點縣名額。重慶、浙江、江蘇、廣東、寧夏、廣西6省、市各有兩個名額;福建、陜西、安徽、吉林、湖北、遼寧、山東、河南、江西、貴州、山西、四川、湖南、內蒙古14個省、自治區各有3個名額;河北、青海、甘肅、云南4省各有4個名額。
《通知》明確,試點實施方案以縣為主體編制,逐級申報至省,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各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潛力、充換電需求等因素,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本省試點縣名單,鼓勵對省內偏遠地區且具備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潛力的縣、“四好農村路”全國示范縣予以適當傾斜。
1: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在土地、電價、服務費等方面積極出臺相關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補齊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短板,力爭實現充換電基礎設施“鄉鄉全覆蓋”。
2: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場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運營企業用地風險,引導企業長期持續經營。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出臺建設運營補貼、土地租金減免、用電價格優惠等財政支持政策。加強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質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責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支持管理政策體系。
3: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試點縣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等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試點結束后,三部門將對超額完成目標,且對周邊地區有明顯示范帶動效應的縣,按照獎勵標準的10%給予超額獎勵。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門對同意備案的試點縣集中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束后,中央財政先行撥付不低于70%的獎勵資金,支持試點縣啟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后續根據試點縣年度目標考核結果進行獎勵資金清算。
1:試點縣應具備良好的農村電網基礎條件,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具備充足的電力支撐保障能力。
2:試點縣所在地級市2023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于20萬輛,具備較好的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
3:試點縣新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應面向全社會開放、可用率不低于99%、額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
原文件請看:
關于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建〔2024〕57號